《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昨日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审议通过,将分别于明年4月1日和5月1日实施。其中,在二审中恢复的“问题食品区域下架”、“生产毒害食品终身禁入行”等条款最终得以保留,正式写入北京地方法条。
现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制定于2007年,去年9月启动修订,今年7月一审,11月二次审议,昨日表决期间两大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即该不该采取“区域退市”制度、食品安全犯罪人员该不该处以“终身禁入行”重罚。去年9月条例启动修订后,征集意见稿保留了区域退市制度,但一审稿删除了该项,此前二审版恢复征求意见稿中的“问题食品区域下架”、“生产毒害食品终身禁入行”条款。而在昨日的终审稿中,上述两大条款得以保留,正式写入《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市食品办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控制风险。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市食品办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情况紧急、可能引发突然事件的,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实施责令暂停购进、销售相关食品等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临时控制措施。
然而区域退市会否“株连”合格产品一直存在质疑。以典型事件2005年广东潮安果脯蜜饯整体退市为例,北京市的所有潮安果脯下架后,重庆、成都等其他城市陆续跟进,500多家果脯企业遭受下架处罚,其中不乏合格产品。如何解决上述争议?一个地区的一种食品出现了问题,怎样才能既及时下架其他问题食品、又同时保护合格产品,防止“连坐”效应被无限放大?
对此,表决稿延续二审补充内容:“食品安全风险消除或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条件和原因消除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解除风险警示和临时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昨日表决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对二审版略有修改,由二审时的“市质监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的指导目录”、“生产加工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和要求”,改为由市质检部门提出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指导意见,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品种目录、生产加工条件和要求”。
此外,昨日通过表决的《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新增了“面积8公顷以上的湿地应列入湿地名录”一条,并明确市级湿地名录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和沼泽湿地;库容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库塘湿地;具有重要人文、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价值的湿地;具有生态系统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