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县乐城高成饮料酒厂批量生产的“下火茶”、“绿茶”、“王老菊”、“冰红茶”等饮料,其外包装设计与正规品牌的“椰树吓火茶”、“康师傅绿茶”、“王老吉”、“康师傅冰红茶”非常相似,容易误导消费者。这些产品大量流入乐东、昌江、东方等周边市县的城乡结合部,另外该厂涉嫌冒用他人注册商标。商报记者随同当地工商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检查时,老板娘叫嚣“(消费者)分辨不清是怪自己没长眼”。截到记者昨晚发稿时止,当地工商部门尚未对该厂的行为作出回应。
4月26日下午,来自安徽阜阳的游客王先生等人在东方市大田镇一家路边商店买了几瓶“下火茶”。回到东方一家酒店后,王先生发现买的“下火茶”和前几日买的另一知名品牌的“吓火茶”外观设计虽然接近,但细看却完全不同。
“我来海南几天了,知道有一种饮料叫‘吓火茶’,当时买时就让老板拿几瓶‘吓火茶’,结果回来一看才知道买的是‘下火茶’,此‘下火’非彼‘吓火’,口感大相径庭。”王先生当日向商报记者反映,他仔细观察才知道,购买并非海口某公司生产的“吓火茶”,而是乐东一家公司生产的“群鹿”牌下火茶。令他意外的是通过上网查询发现,该产品包装上标签的商标“群鹿”早已在外地被注册,因此他怀疑由乐东县乐城高成饮料酒厂生产的“群鹿”下火茶,可能冒用他人商标。
饮料酒厂 使用商标近20年至今仍未注册
当日下午,记者来到王先生入住的酒店看到他买的几瓶“下火茶”,其外观与海口某公司生产的“吓火茶”相似。产品包装上印有“正宗群鹿牌”以及“请认准‘群鹿’牌商标”等字样。记者根据王先生反映的情况,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发现,“群鹿”商标早已被河北等地企业注册,其注册类别包含食品类,且无一与乐东这家饮料酒厂有关。
4月27日上午,记者根据产品包装上的电话,联系到了公司负责人孟某,并据其介绍在乐东县公安局院外一平房内,找到了“乐东县乐城高成饮料酒厂”(产品包装上的地址显示为“乐东县物资总公司”)。
在乐东县公安局院内可看到该厂存放大量已加工好并完成包装的各种饮料。进入该厂大门,记者看到不仅有“下火茶”,还有“王老菊”凉茶、“冰红茶”、“绿茶”等,其中“群鹿”牌“冰红茶”、“绿茶”等与市场销售的康师冰红茶、绿茶的外包装极为相似,其他各种饮料产品与市场上畅销的一些饮料包装都有相似之处,且这些产品包装上均使用了“群鹿”商标。
记者将情况向乐东县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反映后,找到该厂负责人孟某了解情况。孟某说,产品包装上使用的“群鹿”商标并未在工商部门注册,但强调自己已使用该商标近20年了。一个商标使用这么长时间为何到工商部门注册?对于这个问题,老板娘反复称“只是做点小生意,不需要法律保护”。
检查现场 工商执法人员神情木然“扮”看客
当记者对现场不少产品商标和包装与他人商标和包装相似提出疑问时,孟某称工商部门以前已提醒,这样的包装可能涉嫌侵权,所以他也进行改进。
在记者向当地工商部门反映情况约20分钟后,乐东县工商局乐城工商所陈所长带执法人员来到现场检查。记者将情况及现场看到的现象向工商执法人员说明后,现场多名工商执法人员神情木然,既无向该厂负责人进行询问也没有作出任何表态。
不久,老板孟某及老板娘突然激动起来,并质问记者“我不是让你们进来喝茶嘛,(让工商执法人员来)想干什么?”当记者将游客反映的情况向孟某转述后,老板娘叫嚣“(顾客)不能辨别只能说明没长眼睛”。
记者离开后不久,该厂负责人孟某打电话给记者,提出想与记者“坐坐”但被婉拒。
截至昨晚记者发稿时止,工商部门仍没有就调查情况向记者反馈,商报将对此继续关注。
律师说法 饮料酒厂行为涉嫌商标侵权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陈剑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均为侵权行为。如果“群鹿”商标已被他人注册,且又同为食品类注册商标,那么乐东这家饮料酒厂的行为涉嫌商标侵权。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都可向工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工商部门处理时如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商报特派记者 郭尚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