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毒肉”罚30万?太少了
深圳将出台的“食品安全条例”被指隔靴搔痒;人大代表建议,将食品监管列入绩效考核
羊城晚报讯 记者王俊报道:近日,深圳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针对注水猪肉、黑加工肉品、农药超标水果蔬菜、“乒乓”鸡蛋等问题,对农产品生产活动者和农产品经营者分别制定系列禁止和罚款措施。根据条例,深圳农批市场售卖不合格肉品将罚款30 万元。对于这样的罚款额度,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建昌以及一些网友、市民纷纷表示: “罚得太少,导致违法成本过低。”
卖注水肉罚5倍经营额
《深圳经济特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送审稿)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报深圳市法制办审查,社会各界可于3 月28 日前通过信件或邮箱向深圳市法制办反馈意见。条例中提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可供人食用的粮食、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禽蛋、菌类等及其经过屠宰、分割、包装、冷冻等初级加工的产品。
条例对农产品生产活动作出规定,农产品生产场所中的重金属、农药残留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禁止从事农产品生产。同时,严禁农产品生产活动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和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假、劣农药、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农药、兽药; 严禁对畜禽及其产品灌注泥沙、水或者其他物质;严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若违反以上规定,将由深圳市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经营额5 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查清的,处以30 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私宰肉罚3 倍经营额
对于农产品经营者,条例规定禁止采购、经营从禁止生产的产地 生产的农产品;以及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发生禁止行为的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 以及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产品;以及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以及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产品;以及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产品;还有国家禁止销售的其他产品。
若有违反,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 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查清的,并处以5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市民认为条例无用
这样的罚款额度,引起众多市民的质疑。
网友“陋年岁月”认为, “这样的罚款数额并不高,尤其是与违反者非法获得的利益相比,与这样的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人的身体健康相比,与其带来的对信任的损害相比,某种意义上,正是很低的违法成本,让不法商贩铤而走险,一犯再犯”。该网友建议提高罚金额度。
深圳市民张妈妈了解条例后叹了一口气, “这些条例什么时候才能落在实处呢? ”张妈妈告诉记者,自己负责一家四口的伙食,但媒体上每每爆出地沟油、毒蔬菜、死猪肉的新闻,总是让她心惊胆战,生怕哪一次买菜就中招。她认为,条例出台保障农产品安全的初衷是好的,但执法细则应该有所完善, 罚款额度也确实太低,根本震慑不了违法者。
人大代表:追究监管责任
深圳市罗湖区消委会主任、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建昌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直言, “对于这种危害老百姓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罚款50 倍100 倍,乃至罚到违法者倾家荡产 也毫不过分! ”杨建昌认为,对于这种危害老百姓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此次征求意见的安全条例中所列罚款额度实在太低,有些隔靴搔痒的意味。
“一些监管单位也总是等到媒体曝光了才去查问题,农产品安全监察应该常态化、机制化,如果说是监管人员的责任,也应该从基层到高层逐一追究责任! ”杨建昌认为, 食品安全之所以一次次出问题,除了违法成本太低,还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他建议,可以将食品监管列入监管人员的绩效考核,若其出现渎职行为或者不作为,应该追究其职务犯罪的责任,坚决做到“治标又治本”,从源头上把关农产品消费安全。
来源: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