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地方报道 >> 浏览文章
深圳农批市场售不合格肉品或将罚30万元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3月24日    关注度:     【字体:

  3月24日讯   (记者彭琰)市法制办昨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深圳经济特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欢迎市民28日前通过电子信件(发至jinwx@fzb.sz.gov.cn)或登录网站发表修改意见。

  《条例(送审稿)》共52条,对政府职责、产地与生产、农产品经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做出规定。记者注意到,农业品从外地进入各农批后发散到全市,农批如何把好“关口”,《条例》对农批市场开办者“压重担”,明确了责任和处罚,特别是规定要建立并执行凭单进场制度。

  制定生产基地建设规划

  《条例(送审稿)》规定,市政府应当制定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规划,引导企业开展异地产销合作,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如何加强生产基地的管理?《条例(送审稿)》规定,市经贸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体系,强化双向监管,与输出地的农业主管部门联合,落实农产品生产记录、检验检疫和产品认证等监管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

  《条例(送审稿)》还对农产品生产环境、投入品经营、生产记录、检测质量等做出规定。比如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不少于两年。

  重点抽检四类农产品

  对于政府监管部门执行抽检,《条例(送审稿)》规定重点监督抽检四类农产品:发生环境安全事故地区生产的农产品;来源地不明的农产品;无生产记录的农产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地域生产的农产品。对发生环境安全事故地区的农产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在安全风险评估期间,任何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批发市场开办者不得允许其进场、销售。

  农批市场执行凭单进场制度

  《条例(送审稿)》要求农批市场开办者建立并执行凭单进场制度。具体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实行鲜活植物性产品和食用菌凭单进场制度,无进场单的鲜活植物性产品和食用菌一律不得进场销售。

  进场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格式,批发市场开办者按统一格式制作,包括生产单位、承运人及联系方式,产品产地、名称、数量等内容。进场单由批发市场开办者免费向农产品持有人提供。农产品持有人未按规定提交进场单的,批发市场开办者不得允许其进场、销售。

  农批开办者承担的“重任”还包括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并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信息。同时《条例(送审稿)》也规定,批发市场开办者对进场单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除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检查需要提供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如果违反这条规定,将对批发市场开办者处以十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罚款,并且自处罚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批发市场从业。

  违规将面临30万元罚款

  《条例(送审稿)》规定,农批市场开办者如果允许四类农产品进场、销售,则“一口价”罚款30万元,包括:从禁止生产的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发生禁止行为的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产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

  另外,农产品持有人未按规定提交进场单而批发市场开办者允许其进场、销售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也将处以30万元罚款。

  《条例(送审稿)》还规定,大型连锁超市(商场)、配送中心的经营者,出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如非法经营额无法查清的,处以20万元罚款。餐饮企业和集体供餐单位如果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没有进行检测的农产品的,如非法经营额无法查清的,处以5万元罚款。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海口拟建30万只蛋鸡生产基地
下一篇文章:黑龙江省明水县质监局加强农村市场食品质量安全检查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