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地方报道 >> 浏览文章
陕西:价格欺诈情节严重将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07月23日    关注度:     【字体:

 新华网西安7月23日专电(记者许祖华)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2日通过的《陕西省价格条例》中规定,经营者有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结算等价格欺诈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欺诈行为: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的商品信息与实际不符;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标价;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多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虚构原价、降价原因,虚构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等。

  将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对于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条例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天津上半年共查处药械案242件 未现严重安全事件
下一篇文章:虞城县质监局强化安全举措确保夏季食品安全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