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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民餐桌上的鱼虾更加安全
来源:三峡晚报    更新时间:2011年01月21日    关注度:     【字体:
    昨日,宜昌市农业局发布信息,从今年起,凡在宜昌城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销售的水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其中水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的水产品,以及经过清洗、切割、包装、冷冻等粗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水产品。
有证明才能销售
    市渔政部门有关负责人称,进入宜昌城区销售的水产品,须有下面四项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一、水产品生产单位或者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产地证明,以及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包括水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三、水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水产品收购的个人与农产品市场主体签订的已明确质量安全责任条款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四、进口的农产品应出具我国政府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不能提供上述四种中任意一项所列证明材料的农产品,除渔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水产品外,必须进行抽检,抽检合格的才能销售。
经营者须履行职责
    各类水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配送中心、超市、仓储单位的经营者应履行下列职责: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运输、贮存需冷藏保鲜的水产品配有冷藏设施;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查验水产品产地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对不能出具检验等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水产品,安排人员和经费自行开展质量安全抽查检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抽查检测,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及时公示检测结果;与进入市场经营水产品的经营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发现市场内经营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监督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进入水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者,应该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时查验所经营农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来源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并在摊位柜台显著位置悬挂农产品标示牌,如实标明农产品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合格证明等内容。进入水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者应该建立购销台账,如实记载进货时间、品种、数量、来源以及销售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等相关情况,购销台账应该保存不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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