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地方报道 >> 浏览文章
石家庄买到已过期食品可要求10倍赔偿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1年01月13日    关注度:     【字体:
 

  石家庄市工商局日前明确规定出7项涉嫌“明知”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今后,消费者发现商家销售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已过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可以向工商进行投诉,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索要食品十倍价款的赔偿。

  买到已过保质期食品可要求10倍赔偿

  1月7日,家住行唐县的刘女士投诉称,她在小区附近一家便利店买了一些食品,回到家发现,其中有一包面包已经超过保质期三天了,刘女士找到便利店要求退款,经营者拒绝了刘女士的退款要求。后刘女士在该县工商局的调解下,不仅退还了购物款,还得到了十倍价款的赔偿。

  石家庄市工商局食品处处长张培恒介绍,上述案例经销商谎称不知道是否过期,是站不住脚的。像面包等类食品包装上一般都标注了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厂家和经销商都应事先知道。根据《食品安全法》,对于其“明知”而为,消费者如果因此而买到假冒伪劣食品,可以获得食品价格10倍赔偿。

  7项涉嫌“明知”的违法行为“戴上紧箍咒”

  去年底石市工商局根据工作实际以及以往处理过的相关案例,明确列出了7项涉嫌“明知”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来约束食品销售者:销售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为销售食品,擅自更改、调换已过或者临近保质期(生产日期)标识的;同一违法事实已经受到处罚仍然再犯的;同一批次食品经工商部门抽检、送检确保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在媒体上公布后,仍上架销售的;故意采取不正当竞争等不法手段销售产品,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上其他同类产品的;涉嫌食品安全问题被责令下架,案件未处理完结,未经同意擅自上架销售,且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可以认定销售者明知的行为。

  石家庄市工商局食品处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经销商涉嫌上述7种行为的,可以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索要食品十倍价款的赔偿。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东莞去年销毁40吨不合格蔬菜
下一篇文章:宁夏2000余家“食品安全示范店”构筑食品消费安全网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