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地方报道 >> 浏览文章
北京多家超市下架涉及金浩茶油全部产品
来源:新京报    更新时间:2010年09月03日    关注度:     【字体:
 

    在湖南金浩茶油公司发致歉信承认9批次茶油致癌物超标后,昨天北京沃尔玛、家乐福、物美、超市发、卜蜂莲花等多家大型超市都采取紧急措施,对金浩所有产品不分批次予以全面下架。不过金浩客服热线表示,对消费者的退换货要求目前仅限于9个问题批次,其他不予受理。

  金浩产品不分批次全下架

  昨天,关注金浩事件进展的多家超市在看到金浩公司发出的致歉信后,纷纷紧急采取行动。

  沃尔玛公关部称,沃尔玛总部已对金浩茶油下达了先行下架的要求,各超市自查是否有售金浩茶油,如有则在第一时间下架。记者了解到,北京的沃尔玛、家乐福、物美、卜蜂莲花、超市发等大型超市都已经把卖场内涉及金浩茶油的全部产品下架,不分批次和品种,等待权威部门的说法后再做处理。像卜蜂莲花的8家门店昨天就下架了100桶左右的金浩产品。

  物美超市对退货要求可登记

  不过,对于已购买的消费者现在是否可以退换货,多个超市并未明确表态。有超市称,他们会将所有油品下架后再进行排查,如果确实没有问题,可能会恢复销售。

  物美集团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要求金浩公司方面提供最新的检测报告。同时超市经过排查之前的进货单据,没有销售过金浩公布的那9个批次的问题产品,因此这段时间内消费者买的其他批次产品有退换货的要求,超市可先行登记,再联系厂家来解决。

  买到问题产品凭包装瓶退货

  昨天下午,记者致电金浩公司4006509166的全国消费者联系电话,工作人员语气肯定地告知,目前退换货仅限于公布的9个问题批次产品。

  对于9批次产品的退换货,该人员称,消费者只要保留有外包装瓶子就行,确认是公布的批次,即可联系当地分公司办理相关事宜。

  北京咨询电话成“热线”

  金浩公司在致歉信里公布了7个城市的电话,便于消费者咨询。但记者从昨天下午一直拨打,电话要么无人接听,要么处于忙线状态,直到昨晚8时许,才打通该电话。

  一位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只有一部咨询服务电话,所以很忙,昨天一天接到不少消费者的咨询,但要求退货的尚没有接到。她称,只要是9批次的问题产品,有没有小票都能给退,消费者如还保留有购物小票,就按照小票上的价格退款,若只有包装瓶,将按当时卖场上统一售价退款,“总之肯定不会让消费者吃亏的”。

  至于近9吨未召回茶油去向等其他问题,该人员告知了一个湖南金浩公司副总裁、新闻发言人周总的手机号,但也一直是处于通话中。

  ■ 事件回放

  问题产品 企业秘密召回

  上月,有媒体披露,有关部门对金浩茶油抽查发现,部分批次产品中的苯并芘含量超国家标准6倍。苯并芘,是一种常见高活性间接致癌物。9月1日,湖南金浩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发布致歉信,承认9批次产品含致癌物质超标。并表示已在今年3月和4月进行过两次全面排查和召回,但前两次召回,并未向公众公布信息。

  据媒体报道,湖南省质监局内部人士透露,问题产品早在年初就已发现,该局责令企业整改并对相关产品进行“秘密召回”。对此,当地质检官员称是为维持稳定。

  ■ 专家说法

  召回不公开 消费者可诉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昨天向记者表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召回制度应该是公开进行的,因为食品是公开销售,金浩茶油面向不特定的消费者,涉及公众的切身利益,当抽检发现有问题产品后,首先应该在第一时间公开披露,那种秘而不宣的所谓“召回”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因此,除了要求厂家予以退换货之外,消费者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有权要求厂家赔偿因秘而不宣吃了问题茶油造成的损失。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南京小龙虾利润几乎为零
下一篇文章:今年哈尔滨月饼产量达600万斤 预计收入2.1亿元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