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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将严管餐饮污染扰民 油烟扰民最高罚10万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11月27日    关注度:     【字体:

 核心提示:“近几年来,南宁市的餐饮业越来越发达,同时也出现了管理难的问题,所以,有一部规章来进行约束很有必要。”昨日,南宁市法制办举行《南宁市餐饮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会上,20余名专家、代表为《办法》“诊脉”,提出细化相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等建议。

  【扩大管理范围】

  建议把餐饮业改为饮食业

  《办法》: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业,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

  专家说法:“应该对餐饮服务有明确的规定。”来自南宁市药监局的专家在专家论证会上提出,作为药监局的工作人员,他们每天都会接到不少南宁市有关烧卤店污染环境的投诉,他们曾经处理过一起居民投诉,在一居民小区内,一住户每天凌晨三四时在自家房子里面制作烧鸭、烧鸡,影响其他居民的生活环境。“在南宁市不少居民区,都有私人做烧卤的店,还有糕点面包制作行业,对环境也会造成一定污染,我认为应该在办法中也加入这些行业。把餐饮业改为饮食业等。”

  【新设油烟污染餐饮】

  污染餐饮设定范围应细化

  《办法》: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场所新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业项目:居民住宅楼(不含单一产权的单体农村居民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至楼顶的商住楼;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餐饮服务业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改建、扩建。

  代表声音:“规定居民住宅楼、商住楼禁止新设是合理的。不过难以操作的是旧城区私人旧房,临街开设饮食店等。”南宁市人大代表韩东胜提出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旧城区私人利用自己的房子开店维生,管理起来比较困难,建议再加一些条款来进行规范。他还建议,要从源头上把关,在房地产招标时就要加上相关的内容,比如,小区住宅楼规划专用烟道等,同时,在物业招标时也要加上相关内容来约束,让物业能负起协管的责任。

  除了韩东胜以外,来自兴宁区望州社区居委会的代表也认为,在禁止新设产生油烟污染餐饮服务业的设定范围上应进一步细化,建议老居民区与新建商住楼在排污等各项标准上应该区分界定。

  【开发商合同告知】

  应按现在的环保要求实地鉴定

  《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新建商住楼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及其批复要求,对未配套建设餐饮服务业专用烟道、不具备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业项目的商铺,必须在商铺买卖合同中明确告知买受人该商铺不得用于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业项目。

  代表声音:来自物业公司的代表熊勇表示,小区物业也经常接到居民对于小区内餐饮店污染环境的投诉,这让物业部门也很头疼。可是,不少小区在当初建设的时候,就没有设计排烟道等,如今已经建成并开始出售了,再要加建就很麻烦。

  熊勇还认为,一个小区内完全没有一家饮食店也不合适,“我认为还是需要有关部门按现在的环保要求实地进行鉴定,该整改的就整改,该停业的就停业。”

  【使用高污染燃料】

  将范围定为“环城高速路”不妥

  《办法》:市区环城高速范围内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使用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电能等清洁能源或洁净煤燃料,不得使用煤炭、重油、渣油、木柴等高污染燃料。

  代表声音:相关代表认为,将范围定为“环城高速路”不妥,因为环城高速路也包括近郊乡镇,那里也有很多饮食店,“他们开店也是为了养家活口,而且由于经济收入的制约,燃气也可能烧不起,如果要求这些店也按规定来执行将难以操作。”另外,“不能烧煤炭,那炭能不能烧?”条款中“煤炭”、“清洁能源”、“洁净煤燃料”定义不明确,经营者难以界定。

  【油烟污染罚款】

  避免随意性处罚规定要细化

  《办法》:在禁止区域或场所新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业项目的,环保部门在责令停止营业或者使用,并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房地产开发商未在商铺买卖合同中明确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业项目的,由环保部门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代表声音:“《办法》中拟定罚款弹性幅度过大。”有关代表举例说,比如违规则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执法人可操作的幅度太大了,容易滋生腐败。为此,有关代表建议取消罚款的弹性幅度;调整部分处罚额度,根据违法行为危害性大小,结合实际情况对部分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细化处罚标准,对部分违法行为,基于违法情节的差异设定了不同额度的罚款标准。

  在听证会上,物业代表、经营者代表等建议,为限制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避免随意性,防止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不一的现象,对违法行为设定固定的具体罚款数额。

  另外,还有代表认为,在对违反规定产生噪音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处罚太轻,建议加大处罚额度,并增加条款明确经营者有告知用餐人员禁止产生噪音的义务。

  【噪声罚款】

  权力下放才有操作性

  《办法》:用餐人员在23时至次日7时内在饮食业经营场所高声喧哗、产生噪声,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专家观点:“十几年来对于噪声扰民的处理,我们只有调解,从未有过治安处罚。”南宁市公安局的专家在论证会上提出,由于噪声检测一直以来都是由环保局来进行操作,民警在接到投诉后赶往现场,往往不能对噪声进行监测,而等通知环保部门到现场以后,噪声源往往已经没有了。“民警肯定是第一个到现场的,所以是否能让公安机关现场检测和认定。”

  专家认为,只有把权力下放了,在执行上才更加有可操作性。(记者 卢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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