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健康提示 >> 大众保健 >> 女性保健 >> 浏览健康提示
女性过多喝花茶当心中毒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04月01日    关注度:     【字体:
 现实生活中,一些女性坚持每天饮用一些具有清热解毒功能的干花茶,以此养颜、保健。但有关专家提醒,有的干花茶具有药理性,带有一定毒副作用,不可以随意饮用。

  湖北省中医院梅乾茵教授介绍说,有的女性听说喝干花茶不仅能活血调经、改善面色,还能清热解毒,就自备了一些金银花、玫瑰花和菊花,每天饮用量达到2500毫升。但令她们感到吃惊的是,不仅面色没有改变,还出现经血不止症状,不得不到妇科就诊。医生分析认为,这些不良症状很多是由于大量饮用干花惹的祸。干花茶具备药理性,有特殊的适应人群,必须在医生指导下饮用。如双花具有清热解毒,消肿止痛的功效,但对脾胃虚弱者则不能常用;红花具有活血破瘀的作用,但如果用法不当,会造成经血不止或心脑血管等疾病,尤其是孕妇服用后会导致流产。玫瑰花,具有活血调经的作用,但用时不对,会造成经血不止。金银花,具有消肿止痛功效,但脾胃虚弱者不宜常用。菊花,对于阳虚体质就不太适合。

  从对人体是否有利来说,花可以划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对人体有益无害的花,如菊花;第二类是有毒的花类,如芍药花等,绝对不能应用;第三类是无益也无害的只供观赏的花;第四类是有了一定的适应症可以对症入药的花,如月季花,荷花,玫瑰花等。对于可以入药的花,只是应在患了某种疾病后在医生的指导下对症入药,“是药三分毒”,不能随意将花作为保健饮品服用。吃花饮花应在医生的指导下“对症下花”。

  此外,人群的体质有个体差异,有虚实寒热之分。中医书籍《本草纲目》,就明白指出所有花类均属性寒,而女性属阴,阴者寒也,也是说寒药治热病,寒性体质不宜过度喝花茶,除非加其它药材,比如:菊花者加点枸杞;玫瑰花茶滴点红酒;桂花加点甘草;反正不要单喝一味花茶,否则女生喝多了变成体虚,就容易过敏、咳嗽或产生白带。

  而对于孕妇来说,禁忌就更多了。人参茶,薏仁茶,红枣茶,当归冲泡的茶,决明子茶,玫瑰,薄荷茶,菊花茶,茉莉花茶等茶都可能增加子宫收缩或出血,所以不宜多喝,芦荟露,木莓,当归,番红花,伏牛花,黑升麻,水芹菜籽,肉桂,牛膝草,蕨类,曼佗罗草,迷迭香,艾菊等等也有刺激子宫或是活血的作用,同样不适合孕妇食用,红茶或绿茶能防癌,不过怀孕时胎儿正值细胞分化成长期,所以少喝一点比较好。

  以下是一些常见花草茶的功效及禁忌,仅供大家参考。

  1、玫瑰花茶

  干玫瑰花6至10片,放入茶杯中,冲入热水,即可饮用。

  功效:玫瑰花性温味甘,适合肝胃气痛、胸口腋下胀满疼痛、易怒者饮用。

  2、荷楂菊茶

  以荷花(6克)、山楂(15克)、金银花(3克)、菊花(10克)组成。把这些材料加入500毫升的清水中,煮沸即可饮用。

  功效:荷花性甘平温,清肺热,祛湿消肿;山楂酸甘,行淤血;金银花甘寒,清热。

  容易疲倦、溏便(中医指大便稀薄)、脸色苍白者,不适合饮用。

  3、杞菊药茶

  由枸杞子、白菊花、绿茶各10克组成。把这些材料用沸水泡浸10分钟,即可饮用。

  功效:菊花味甘苦;枸杞甘平,滋阴润燥;视力不好、口干、头晕目眩者适合服用。

  手足冰冷、脾虚、易腹泻者不适合饮用。

  4、决明子茶

  将30克决明子捣碎,煎煮成茶水。功效:散热明目,润肠通便,适用于经常头晕烦躁、便秘、口干口苦的人。

  腰酸尿频、肾阳虚弱者,不适合饮用.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饮食无序容易女性导致月经不正常
下一篇文章:孕妇多吃鱼 出生婴儿更健康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