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权威公示 >> 浏览权威公示
达利园八宝粥吃出蜜蜂 厂家多次以忙推脱不处理
来源:齐鲁网    更新时间:2013年03月12日    关注度:     【字体:

     “达利园的桂圆八宝粥里面吃出了蜜蜂,找客服说好的昨天给联系,但是一直没有联系,还关机,现在又说业务太忙,要我等待处理,一直拖着不管。”

近日,家住济南历城的张先生向记者投诉,在达利园桂圆八宝粥里吃出了一只蜜蜂,对此,齐鲁网记者进行了调查。

达利园桂圆八宝粥惊现蜜蜂

“吃达利园桂圆八宝粥,吃到一半发现了一个黑东西,也没在意,快吃完了,才发现是一个蜜蜂,太恶心啦。”张先生告诉记者。“平时也不怎么给孩子吃八宝粥,最近家里有事儿,觉得达利园是大品牌,应该比较安全,就给孩子买了一箱,没想到竟吃出这东西来。”

记者从张先生提供的视频和照片来看,这瓶八宝粥还剩下不到1/5,里面捞出一支完整的蜜蜂。

 

“幸好这一瓶是我吃的,也不知道孩子吃的那几瓶有没有事儿。孩子看到蜜蜂也不懂,在给吃了”张先生庆幸的告诉记者。

消费者多次联系厂家 厂家以工作忙推诿

记者从张先生口中得知, 吃出蜜蜂后,张先生随即按照罐装的联系方式拨打了达利园济阳分公司的电话,被告知让下午2点以后拨打济阳分公司的投诉电话:84551236.

“接线员记录之后说会有人联系我,随即不久,一名林姓工作人员联系我,询问相关事宜之后,问我有什么要求,我说出于双方信任,最好能看到实物再说,约好7号或者8号见面详谈。随即等待2天,在3月8号下午3点左右,我见没人联系我,我再次拨打了林姓工作人员的电话,被告知比较忙。他忙,消费者的事儿就不重要,不用忙了吗?“张先生气愤的说。

随后,张先生又联系了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在和达利园总公司交涉之后,说有人联系我,然后一名山东地区的邵姓代理商联系了我,在我又复述一遍后,说之前联系我的人不是专业人员,现在由他处理此事。我要求见面谈,随后约好3月9号上午10-12点,他亲自来我家处理,在反复确认几次时间和人物之后,挂机。随后3月9号,中午12点之后,依然没有任何人来处理或者电话联系。”

张先生又主动联系了邵经理,被告知比较忙,已经安排济南地区的一个杨经理联系并处理此事。

“联系杨经理,被告知上午比较忙,要下午2点以后才能有时间,结果下午3点半以后,杨经理和一工作人员来到我家,并携带了2箱达利园花生牛奶,在经过观看实物并详谈之后,询问我有什么要求,我要求公开道歉并按照相关赔偿,杨经理答复说回去跟领导反映,临走,我要求杨经理带走饮料,他回答说这饮料就当认识个朋友,来串门带来的礼物,经过5分钟推脱,我收下,其临走时要求带走了有蜜蜂的八宝粥,说需要带给厂家看。”

3月10号上午10点27分,张先生再次联系杨经理,询问事宜,并问能否接受公开道歉采访,答复说现在不在济南,在山东邹平,并且问题八宝粥也带在身边。随后杨先生又联系了济阳厂家,答复说先咨询一下然后再回复。随后再打电话,电话没人接。

“下午2点半再联系,被告知说事情已经处理完,赔偿我2箱达利园花生牛奶,我认为这个答复不符合我跟杨经理的相关谈话内容,随即拨打杨经理电话询问,支支吾吾回答说并没有跟厂家说赔偿了2箱花生牛奶,说这可能是厂家太强势,我回答说请给我公开道歉,杨经理说再给厂家反映一下再联系我,随后挂机,到现在,一直没有联系。”

厂家回应:事情已经处理完

记者联系了张先生提供的达利园投诉电话:84551236,接线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件事情已经处理完了。我们是按照规定进行赔偿的,现在那种八宝粥仓库没货了,赔了消费者两箱达利园花生牛奶。”在记者告之消费者态度之后,接线人员说自己不清楚,需要请示下领导,让客户经理给记者回电话。稍后接线人员联系记者,说问题需要领导批示,才能给处理意见。

随后,记者采访了去张先生家处理这件事情的杨经理,杨经理告诉记者:“我也不是厂家,我只是达利园的代理商,问题我也解决不了,问题都已经反馈给公司啦。”

记者连线达利园集团官方网站是提供的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电话: 0595-87335077 87333507,一直无人接听。

律师连线:购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主张侵权赔偿或者违约责任  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于宾律师指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消费者对于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的,可以要求销售商或者生产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销售商或者生产商承担所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商品及支付对价;卖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指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选择性的,消费者可以在其中选择一种;对于有明确证据的选择侵权赔偿比较有利于自身权利的维护;对于证据不是很有力的,可以选择让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的证据应当先进行固定比如公正或者对方带走问题八宝粥时要求留下相关的收据,以利于自己的维权。

截止到发稿前,记者仍未收到达利园公司的进一步回应。齐鲁网记者将继续跟踪此事。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三全食品三个月七遭曝光 消费者吃出线绳铁片
下一篇文章:哈旺七款“营养怏线”豆奶产品不合格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