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权威公示 >> 浏览权威公示
欧莱雅卖家被指售部分过期产品 还涉嫌地域歧视
来源:京华时报    更新时间:2012年12月08日    关注度:     【字体:
点击浏览下一页 图为产品截止日期。 点击浏览下一页 图为瓶底批号(即2009年1月生产),推算得知截止日期为2012年1月。

 

  近日,市民冯先生在某电商的第三方自营店购买了欧莱雅旗下品牌的产品,产品外包装截止日期为2015年。但依照商品瓶底的批号,查得并推算出该产品已于2012年1月过期。

  香港客服表示,该品牌化妆品的保质期为3年,此产品已过期勿使用。而欧莱雅公司一经销商回应,集团内部有规定,中国地区所售产品不按国际惯例执行,只以中文有效期为准。冯先生质疑该品牌存在地域歧视,并怀疑所购商品已过期。

  ■事发

 

  生产日期与批号不相符

  12月2日,冯先生在某电商的第三方自营店,以单价199元购买了两瓶欧莱雅旗下品牌碧欧泉透晶焕肤精华素(30ml),产品外包装盒背面,标注限制使用日期(年月日)为“20150301”,按照3年的有效期规定,该产品的生产期为2012年。

  “但根据生产批号,却早已过期”,冯先生说,包装盒和精华素瓶身的底部,分别印有产品批号“XF022”和“XF028”,依照百度百科[微博]“碧欧泉”词目下,国际惯例对产品批号的解释,“X”代表产地,“F”代表生产年份为2009年,末三位数字代表生产天数,即这两瓶精华素分别在2009年的第22天和28天出厂,“那为什么还标着2015年的有效期限?”

  ■说法

 

  内地客服:没问题,可使用香港客服:已过期,勿使用

  昨天下午,这款产品仍在该店销售。其商品介绍中,仅有精华素瓶身的两张图片,没有有关实物细节的文字或图片介绍。

  随后,记者分别致电碧欧泉在内地和香港地区的官网客服,求证冯先生对于生产批号的说法,得到了截然不同的答案。

  内地客服表示,自己不清楚“XF022”的意思。记者强调依照国际惯例,此款产品实已过期时,客服说,“以标注的中文限用日期来使用就行”,故该产品可正常使用。但香港地区的客服在查询后称,“XF022”代表产品系2009年1月生产,“碧欧泉的产品,无论化妆品或是护肤品,只要未开封,最长的有效期就只有3年”。同时该客服提醒记者,手中的产品已过期,不要再使用。

  ■追问

 

  产品不按国际惯例执行

  昨天下午,记者拨打碧欧泉在上海的办公电话,对方在了解情况后,称“在下午6点前,由负责人给予回复”。但截至发稿时间,未有答复。

  随后,记者致电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一位经销商。对方称商品不以标注的批号售卖,系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的内部规定。依照国际惯例,化妆品的生产批号,即代表其生产日期,但在中国,不依此执行。“2008年,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下发内部文件称,在中国地区,不看生产批号,按照实际标注的中文有效期销售就行”。对于中文有效期由谁负责贴注,该客服称系在产品进关时,由欧莱雅中国总部的人员负责。

  昨晚,记者查看了这份“内部文件”。大意称在中国境内,消费者购买了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售出的商品,若要参考商品各项内容说明,“以商品中文标贴为准”。但并未提及原因。

  冯先生认为,此份“内部文件”是欧莱雅品牌的地域歧视,让在国际上本已过期的化妆品,贴上“中文标贴”后,再次成为未过期的有效商品,在中国境内合法售卖。目前,双方已协商可退换货。

  ■律师

 

  不应存在差别对待

  “若换标签售卖已过期的产品,是对消费者的欺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介绍,国内外对于化妆品保质期的规定或许不相同,但跨国公司不能因此在销售时差别对待。

  邱宝昌说,保质期或有效期,是商品的固有属性,不得有意延长其保质期或市场销售期,“以次充好,对消费者是一种欺诈行为,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邱宝昌认为,若上述情况属实,此类行为应该受到相关部门的查处。

  本报记者佘韵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云南省质监局曝光16家不合格肉制品企业
下一篇文章:雅培奶粉今年被投诉21次 企业社会责任哪里?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