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权威公示 >> 浏览权威公示
双汇火腿吃出黑虫当事人否认敲诈 将通过法律维权
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    更新时间:2012年09月11日    关注度:     【字体:
点击浏览下一页
双汇火腿吃出黑虫截图 点击浏览下一页
双汇火腿吃出黑虫截图

  2012年9月7日16时,双汇在官网刊登了“双汇新闻发言人对两起网络事件的通报”,这被广泛看做是对“双汇火腿吃出黑虫”的官方回应。

  就双汇新闻发言人陈述的情况,《中国质量万里行》连线河南消费者王女士,王女士对双汇所称的“不是产品质量问题”、“涉嫌敲诈”等说法,表示“非常气愤”,对于黑虫是否“人为故意制造”,她表示“愿做鉴定”,并将进一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针对双汇所称的“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王女士表示,她投诉反映的黑虫问题是事实情况,是真实而准确的。此黑虫是火腿中原本带的,自己并没有任何“人为”因素,所以这属于双汇的产品质量问题。

  针对讨要“恶心费”问题,王女士表示,自己的索赔行为是一种正当合法的维权行为,目的只在于引起双汇重视公众的食品安全问题,双汇所谓涉嫌敲诈是对她个人名誉权的侵犯。

  针对双汇所称的“提出要两万元钱,如果不给,就找媒体曝光”的说法,王女士断然否认,“从没有以媒体曝光做要挟”。

  针对双汇所称的“吃出黑虫”失实,“消费者王女士并没有从火腿肠中吃出黑虫”,王女士表示,她从来就没有说过“在火腿肠体中吃出黑虫”——“黑虫是在准备吃火腿的过程中发现的,“我打开火腿不是吃难道是为了玩?”难道非得吃到虫子,吃出什么毛病,才算产品质量有问题?”

  王女士说,对于双汇指称的“人为故意制造”、“涉嫌敲诈”等说法,乃至在通报中把自己和“涉嫌敲诈勒索被警方抓获”的“范某”并列的做法,她“非常气愤”,愿意就黑虫是否“恶意人为”进行相关鉴定,还事实以真相,还社会以公道。

  随后,王女士还向《中国质量万里行》传来了一份她写给双汇负责人的公开信。

  河南消费者王女士致双汇刘金涛的公开信

  近日,双汇集团新闻发言人刘金涛老总对社会公开通报两起涉嫌利用互联网敲诈勒索的投诉事件,因其中一起涉及到小女子本人,所以有些话很想问问刘总。

  本女子P民一个,本生活的逍遥自在,平日不惹事不生非,过着快乐的生活,做梦也没想到有一天会被双汇通报成了敲诈勒索嫌疑犯!我的天,五雷轰顶有木有!话说一日家中来客,小女子下厨招待,从冰箱里拿出一根双汇熏肉火煺,撕开包装,直接黑线,包装里竟然有黑虫一枚,这黑虫并不是在火腿肠体里面,而是位于火腿的包装膜和商标之间,当时就很纳闷这虫子是怎么进到包装里的。本女是土生土长的河南人,对双汇的品牌有着自然的信任度和自豪感,长期以来一直是双汇的忠实客户,可是在随后的一段投诉期间,我慢慢认识了双汇的大企业素质。

  打过客服电话后,一位业务员过来问问情况就没有下文了,5日后再联系客服,给双汇的一个主管发了问题产品的照片,依然无任何音信,非常不重视客户的投诉,无奈投诉给中国网的某记者,这次双汇终于主动给我联系了,来了一位赵经理,他在看过问题产品后明确表示虫子是企业的问题,问我想怎么解决,我开始就说他提出的补偿产品的方法不妥,谁还能信任你的生产线清理干净了,就告诉他不要任何赔偿,只要查明真相,处理相关责任人,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并公开向社会道歉,以此增强企业食品安全的意识!赵经理当场表示公司不可能同意这些要求,希望我不要让本土企业在外面的负面影响太大,一再强调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问题,引导我索要经济赔偿,这我才提出2万元的补偿标准,本意也只是想让双汇重视,没想到只是商量补偿费竟然被双汇当做敲诈勒索嫌疑犯,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赵经理简直就是教唆嫌疑犯!

  看到双汇刘金涛在网上公开的通报后,心情极其愤怒!

  一问刘总:您提出的虫子不是自己爬进去的,就是人为造成的两种可能性是经过公司调查核实的吗,有经过权威部门鉴定吗,您告诉我您家冰箱里的虫子会自己爬到包装里,然后再把自己的头压成扁的吗,您自己都没有亲眼见过问题产品,怎么就能草率的对外发出通报,还策略的用了“可能”二字!我叫这为信嘴由缰!我负责任的告诉你,我敢于在公众的监督下找权威部门做鉴定,还原事情真相,您有信心面对吗!真的没见过在通报上使用“可能”字眼的,建议您还是好好问问见过问题产品的工作人员再来发布通报吧!

二问刘总:众所周知,一个罪名应该是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审判机关宣判后成立的,您有那职能吗,您大到可以随便在公开场合给别人定罪吗,想必刘总您这是为了吓唬我们这些P民吧,在此,小女子负责任的告诉您,我们需要真相,别以为大众的知情权是被有些人吓吓就没了,虫子不会凭白无故的被吓没的!而且,我保留追究损害本人名誉,对本人进行诽谤的行为的一切法律权利!哪位正义的律师哥们姐们有兴趣参与的可以联系我,咱告他!我请的起您!

  三问刘总:您日理万机,不是消这边的防,就是扑那边的火,给您添麻烦了,深感谦意。事已至此,您能不能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多为群众的食品安全操操心,而不是总在火场上见到您的倩影!

  ——别以为掌握更多的社会资源,财大气粗就可以控制话语权,就可以颠倒黑白,就可以推卸责任!真相的力量可以洗涤一切肮脏的东西,还原本质!谨此献给双汇刘总及有同样思想的总们,该改改思路了,否则,您该洗洗睡了!

  ——河南消费者王女士 2012年9月10日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12家中药企业用化工原料染色药物被调查
下一篇文章:伯爵红茶佳顿可儿婴儿奶粉等进口产品被检不合格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