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权威公示 >> 浏览权威公示
饮用水卫生标准已执行 超半数瓶装水未标pH值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7月11日    关注度:     【字体:

 本报记者 任国省

  随着夏日气温升高,商场、超市的瓶装水也热销起来。可是,你知道吗,从 2012年7月1日起,由国家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共同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开始在全国强制实施。新标准明确规定,饮用水的酸碱度范围(pH值)应为6.5-8.5之间,并在瓶身上标注;范围适用于纯净水、矿泉水等。但是,记者调查发现,市场上超半数瓶装水并未标注pH值,而消费者大多对此并不知情,他们在选择瓶装水时,除了注意生产日期外,很少关注pH值等其他情况。

  背景:

  新国标强制执行

  由国家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共同发布的《标准》,开始在全国强制实施,最迟时间为今年7月1日。据了解,该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方法国家标准,早在2006年底已经公布,并于2007年7月实施,但由于国内各地发展情况不均衡,新标准要求各地最迟于今年7月实施。《标准》对生活饮用水的各项指标要求更加严格,其中除将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等规定外,还规定饮用水的酸碱度范围(PH值)应为6.5至8.5之间,而且必须在纯净水、矿泉水瓶身上标注。

  调查:

  瓶装水多未标明pH值

  近日,记者走访省会各大超市及小卖铺发现,虽然新标准开始实施已有一周多,但不少品牌的纯净水、矿泉水在外包装上并未标上pH值。在一家超市内,记者看到货架上陈列着娃哈哈、康师傅等十多个品牌的瓶装水。记者在每种牌子外包装上寻了个遍,只看到农夫山泉标注pH值(25℃环境下)为7.3±0.5,两种苏打水分别标注pH值为7.6±0.4和8.0±0.5,其余的则看不到pH值字样。另外,记者发现,还有一些声称是弱碱性水的瓶装水在其外包装上也找不到PH值。还有一些品牌瓶装水,仅在瓶身上标注了微量元素,也并未标明pH值。未标出PH值的瓶装矿泉水几乎占了总体的一半之多。在省会其他超市,记者发现情况都大同小异。

  据了解,优质饮用天然水的PH值在6.5-8.5之间,多数标有pH值的瓶装水中都在此范围内。但采访中,记者发现,不仅是消费者,就连销售人员对新规都不太了解,“有这样的规定吗?我还真是不清楚。不过,标不标明PH值都不会影响我们的销量,主要还是看人们的消费习惯。”一品牌瓶装水的销售人员说。事实上,消费者在选择瓶装水时最关注的还是生产日期,“一般也就看看生产日期,觉得大多数瓶装水都差不多吧。”一消费者表示,水的酸碱性跟人体究竟有什么关系她并不清楚,只是感觉到市场上的“弱碱性水”越来越流行。

  说法:

  偏酸或偏碱都不好

  “长期饮用偏酸或偏碱的水,都不利于人体健康。”河北医大一院预防保健专家表示,正常人血液的PH值在7.35至7.45之间,为弱碱性体质,但这部分人只占10%左右,绝大多数人的体液PH在7.35以下。身体各部位在酸性体质下更容易发生病变,长期处于健康和疾病之间的亚健康状态,医学上称为“酸性体质者”。这种人常有疲劳感,补充偏碱性的饮料和食品有益于身体保健。但是还有一部分人,体液本就呈偏碱性,而体内碱性过多,也会引起肾脏的伤害。如萎缩性胃炎,因胃酸分泌不足呈碱性胃病,急需补酸来中和反应,如果选择弱碱性水,则只会加重病情。“饮用水对正常人来说最重要的是酸碱度适中,偏酸或偏碱的水都不宜长期喝。”该专家说。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质监二季度定检10产品上黑名单
下一篇文章:金厨娘枸杞等7种问题食品北京下架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