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问题、土地问题、利润问题……牧原食品的招股说明书细读令人生疑。
首先是环保问题
本报4月23日曾以《牧原食品 “环保门”背后》为题报道过该公司在环保方面存在的瑕疵。
一方面,该公司把自己标榜为一个环保战士、循环经济的拓荒者。在招股说明书中,声称“发行人一直重视‘三废’处理,按照废气、废水、废渣的不同来源,分别形成了较为完善且具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严格管控‘三废’处理过程,‘三废’处理相关制度落实良好、环保设施运行良好。”
但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司对如何解决污染问题却语焉不详。在“使公司成为拥有饲料生产、生猪育种、种猪扩繁、商品猪养殖完整产业链的国内生猪养殖龙头企业”的未来三年发展目标中,也并无关于如何治污的字眼出现。与之对应的,是公司将要承担的上千万元的上市发行费用。还有,在公司提出的三个污染减排方面,只是草草几句话带过,并无实质性的例证或效果分析。
另一方面,农民的举报、媒体的爆料显示,牧原食品的污染较为严重——“牧原食品暗地趁着半夜三更、下雨天偷排猪粪污水,使得猪场周边、河道下游污水横流,臭气熏天,庄稼烧死、鱼虾翻池、井水变臭。南阳市内乡界内的湍河、默河、余关、王店、马山、灌涨的小河道,都成了牧原股份的下水道。”“在牧原的几个养猪场建设之前,墨河鱼虾成群,河边绿树成荫,外界常称我们村为内乡的‘台湾村’。”村民表示,“按照牧原第三分场5万头的标准算,每天这个养殖场的污物排泄量在10吨左右,目前,马山口镇有牧原的养殖场8家,你自己算算每天的污染物排放量有多少?我们的河道怎么能不被污染?”
2011年2月14日,南阳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情况的证明》:“自2008年1月1日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牧原食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未发生任何环境纠纷和投诉、信访、上访,也无任何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所在地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其次是土地问题
公司采用一体化自育、自繁、自养经营模式,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土地。目前,公司除饲料厂等的土地使用权为自有外,养殖场用地,以及本次募投项目中养殖场所需要的土地,主要来自于对农村土地的租赁。
尽管公司寥寥几句提到土地租赁的风险,但土地到底怎么租赁,存在哪些风险却被忽略。
招股说明书称,公司在所在地南阳市内乡县境内拥有1个饲料厂和20个养殖场,已初步形成了年出栏生猪约105万头的生产能力(其中2011年销售生猪60.98万头)。公司在南阳市邓州市设立了全资子公司邓州牧原,规划建设200万头的生猪养殖基地(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80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公司在南阳市卧龙区设立了全资子公司卧龙牧原,规划建设 150 万头的生猪养殖基地,截至2011年12月31日,卧龙牧原已有1个养殖场开始部分投入使用。
公司对于邓州牧原项目最新进展也未披露。
而且该项目是募集项目。招股说明书显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66716.04万元对公司全资子公司邓州牧原增资,投资建设“年出栏80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其中10000.00万元用于增加邓州牧原的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用于增加邓州牧原的资本公积;超出66716.04万元部分用于补充本公司流动资金。若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足66716.04万元,缺口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由于当地村民对土地赔偿金数额和合同不满,邓州牧原食品项目一再被拖延。
据媒体报道,2010年8月份,经过繁忙的夏收之后,邓州市九龙村河南组的村民正在为了秋种而积极耕地施肥的时候,被告知土地将要被有偿租赁18年,而且是“村委会的口头通知”。
当地媒体报道,“2011年3月20日,由牧原股份打造的200万生猪养殖项目落地河南省邓州市。”根据河南省发改委网站上的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情况显示:邓州市牧原食品项目计划建设起止年限为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
当地村民称,一亩地种植小麦和玉米年收益大概在2000元左右,刚开始村里通知每亩地每年450元的租赁费,后来由于村民不满,涨到了500元,最终在今年2月10号左右村委会以每亩700元的价格,将租赁款发放到了村民手中。不仅在补偿款的数额,更令村民忧心的则是目前其尚未见到任何租赁合同。这被村民斥为“猪吃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上述法条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只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后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方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形式占有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均为非法行为,从而租赁农民集体土地的合同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
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承包方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建设用地,仅仅是租赁承包土地,任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当然无效的行为或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但对于相关风险,公司仅仅表示:“虽然本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南阳市内乡县以外的邓州市建设投资,公司存在异地扩大导致的风险。”
公司还存在利润问题
牧原食品是集饲料加工、生猪育种、种猪扩繁、商品猪饲养、屠宰加工为一体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我国最大的自育自繁自养大规模一体化的生猪养殖企业之一,也是我国最大的生猪育种企业之一。
招股书显示,2011年、2010年、2009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1.34亿、4.45亿以及4.28亿;实现净利润分别为3.57亿、8560万以及9435万。牧原食品在招股书中表示,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良好,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均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业绩大幅增长主要原因是2011年商品猪价格大幅上升,销售收入同比增长达到177%。
然而对于牧原食品2011年如此亮丽的业绩增速,市场亦有质疑声音出现:公司2011年业绩陡增、前五大客户占主营收入超过50%且自然人占据三席,其中还新增自然人客户,自然人客户“猪贩子”用现金结账,不免让外界对其销量及收入增长产生质疑。
并且,牧原食品报告期内在生猪养殖行业低迷时期能维持高盈利水平,表现出典型的抗周期能力,该公司将高盈利归结于一体化的养殖模式及其养殖技术优势带来的成本优势;而该公司报告资期内经营性现金流与净利润背离、资本性支出异常、职工薪酬畸低,令人怀疑该公司有少转成本之嫌。
牧原食品报告期内免增值税、免企业所得税,三年内支付的税费合计只有76万元,趋于零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