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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集团拒绝向消费者道歉 不解释下架产品去向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4月17日    关注度:     【字体:

中国网4月15日讯 自新海集团海参胶囊被多家媒体曝光后,此事引起消费者和媒体广泛关注,消费者强烈要求烟台新海水产集团有限公司公开道歉。新海集团却四处托人暗中公关,迟迟不向消费者道歉。当被记者问及产品是否适合老年人服用时,新海集团饶煜表示,产品功效不在他负责范围内,不便多讲。

  在记者深入调查中发现,新海海参胶囊的说明书中所用“海参是唯一不含胆固醇的食品”“可有效抑制肿瘤的生长”等误导消费者语句,已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截至记者发稿时,新海集团仍就没有对下架产品的去向做出答复。(记者 姜明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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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四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公安机关要及时对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进行立案,依法采取有效的刑事强制措施,快速侦破,并及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要切实做好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情况实行监督;人民法院要准确理解、严格适用法律,坚决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从严控制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通知》要求:一是依法严惩遏制和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中的职务犯罪行为;二是大力宣传国家保障食品安全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保障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三是对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提醒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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