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权威公示 >> 浏览权威公示
果脯蜜饯抽检8批次不合格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12月01日    关注度:     【字体:
食品名称 商标 标称生产企业 生产日期 规格

  奶油梅肉 小老谢 广东小老谢食品有限公司 2009 09月10日 150g/袋

  葡 萄 干 金意达jinyida 天津市静美特食品有限公司 2009/08/21(1) 110g/袋

  话梅心语 康辉 广东康辉集团有限公司 2009/07/01A 80克/袋

  铁 山 楂 果之诚(及图案) 天津市果王食品有限公司 2009年8月1日 454g/袋

  部分不合格名单

  昨天,天津市工商局发布了50个批次果脯蜜饯质量抽样检验结果,其中有8个批次产品不合格。据了解,8个不合格批次产品中包括广东康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康辉话梅、广东小老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油梅肉以及天津市果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铁山楂等。昨天下午,记者对本市几家大型超市进行实地走访发现,华润万家南楼北店仍在销售问题批次话梅。市工商局表示,消费者发现继续销售不合格果脯蜜饯的,可拨打12315进行举报。

  超市:不合格话梅仍在销售

  在华润万家南楼北店,记者发现,不合格批次的康辉牌“话梅心语”仍在销售。在超市三楼的话梅果脯专卖区域,有几位市民正在选购果脯话梅,一位带着孩子的年轻女士正拿着几袋话梅犹豫不决,不知该买哪种好,其中就有不合格批次的康辉牌规格为80克每袋的“话梅心语”,记者看到,货架上这个产品的批次正是此次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2009/07/01A”。

  康辉:不合格话梅将全部召回

  对此,康辉集团的林总表示,他已知道此事,目前公司正在调查中。对于天津市工商局给出的结论,林总表示应该是正确的。虽然该批次的产品进入天津市场的数量不是很多,但出现这样的问题,公司会及时将问题产品全部召回,避免市民因食用不合格产品对健康造成影响。

  律师: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魏炜律师表示,如果消费者购买了不合格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可以要求10倍的赔偿。魏律师解释说,今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对于问题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此外,食品生产者还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魏律师提醒消费者,购买食品要将购物小票保存好,发生问题时可根据购物小票和实物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进行索赔。

  见习记者 白璐 摄影记者 崔巧琳

  8个批次不合格产品

  6个食品添加剂超标

  昨天,天津市工商局发布了流通环节50个批次果脯蜜饯食品质量抽样检验结果,经检测,其中有8个批次的果脯蜜饯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主要包括甜蜜素超标、苯甲酸超标、着色剂超标和菌落总数超标。
此次发布的不合格产品名单中包括广东康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康辉话梅、广东小老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油梅肉以及天津市果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铁山楂等产品。

  对于此次监测发现的不合格果脯蜜饯,其中有6个批次是食品添加剂超标造成的,2个批次产品发现菌落总数超标。

  对本次抽样检验发现的质量不合格食品,天津市工商局已责令受检经销单位全部下架、停止销售,并将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同时,要求全市食品经营者,对质量不合格的果脯蜜饯,一律停止销售,并主动向辖区工商分局报告;对继续销售的,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消费者发现经营者继续经销质量不合格的果脯蜜饯的,可以拨打12315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卡夫一款奶酪意粉滥用柠檬黄 不合格食品化妆品被阻国门
下一篇文章:深圳市场监管局曝光“滕阳”牌豆皮可致癌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