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权威公示 >> 浏览权威公示
燕京酒厂产光州啤酒瓶爆炸伤人 酒瓶竟用了12年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09月16日    关注度:     【字体:

   啤酒大家一点也不陌生,朋友在一块吃饭,啤酒算是不可缺少的了。可是在烟台莱州,有人喝啤酒的时候却出事了。

    莱州的李永成不久前和朋友吃饭时突然遭遇了意外。李永成拿了两瓶啤酒,喝了一瓶,放桌子下一瓶,嘣一下子就响了。李永成说当时就像是被蚊子咬了一下,朋友一看,一滩血。李永成朋友说:“在桌子下的啤酒响了,当时他说打着他腿了,我们以为他开玩笑,俺一个伙计一看,地上一地血。”

    李永成的朋友立即将他送去了医院,李永成的朋友们都是一身血,当时李永成头很凉,意识不清醒了。

    李永成被送到医院之后,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手术才转危为安。而手术之后,李永成的腿上留下了一个长达二十公分的伤疤。

    李永成告诉记者,当时爆炸的啤酒瓶是他们当地生产的光州啤酒,出事之后,李永成也与厂家取得了联系:“我出院以后协商,厂家也不承认,住院花了一万多,不容易。”

    为了验证李永成的说法,生活帮记者来到了燕京啤酒莱州有限公司了解情况。燕京啤酒莱州有限公司售后服务处处长邱显尧告诉记者,接到反映之后,他们第一时间找到李永成进行取证调查,但是因为爆炸现场没有被妥善保护,关于李永成被啤酒瓶炸伤的事实已经很难作出认定,“经过我们开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理睬。”

    现在来看,这事还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李永成说自己被啤酒瓶炸伤了,住院花了一万多块钱,而厂家却表示李永成被啤酒瓶炸伤的事实不能认定,这事也似乎一下子陷入了僵局。但是,随着记者的继续调查,又有一些问题浮出水面。

    记者调查:啤酒瓶竟然用了12年!

    生活帮记者了解到,按照1999年实行的啤酒瓶国家标准的要求,建议啤酒瓶使用年限为两年,但是记者在李永成购买的产自2011年的啤酒中,发现有的啤酒瓶竟然产自1999年,到今年,这种啤酒瓶已经用了12个年头了。都12.3年了,怎么能保证安全。

    李永成给记者拿出当时爆炸的啤酒瓶的残骸,在这些碎玻璃中,记者找到了这个啤酒瓶的瓶底,瓶底外侧标示有2004的字样,这样看来,破碎的啤酒瓶已经使用了7个年头了。

    燕京啤酒莱州有限公司售后服务处处长邱显尧告诉记者,国家规定是建议使用两年,但是很少有能这么做的,发展中国家不可能达到这样的标准。据邱显尧介绍,啤酒行业利润普遍偏低,超期服役的啤酒瓶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失,针对啤酒瓶的国家标准也就成了摆设。那么,超期服役的啤酒瓶存在哪些安全隐患呢?

    “里面有二氧化碳就有危险,就跟炸弹一样,咱平时是一个大气压,酒瓶里是两个大气压。”据邱处长介绍,啤酒瓶装上啤酒之后内部气压要比外部气压大一倍,存在爆炸的危险性。每年因为啤酒瓶爆炸受伤的案例都非常多。

    生活帮记者在李永成家中调查时发现,李永成购买的光州啤酒中,一些未开启的酒瓶竟然存在严重的破损现象。生活帮记者发现,这个未开启的啤酒瓶产自2001年,其底部已经碎了一大半,仅有很薄的玻璃保护着酒瓶内的啤酒。而记者打开另一包未开启的啤酒发现,破损的啤酒瓶还真不少,这一打啤酒出来三瓶这样破了的

    生活帮记者带着一瓶未开启却出现破损的啤酒找到燕京啤酒莱州有限公司,负责售后服务的邱显尧处长表示,这样的酒瓶确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破损的话就不能用了,里面口味是没问题,安全隐患相对来说要大一些。”

    经过记者的协调,啤酒生产厂家已经和受伤的李永成达成一致意见,正在对这件事的处理做进一步的协商。我觉着,这事暴露出的问题比较严重,作为啤酒生产这个行业,如果国家没有强制标准去对其进行约束和规范,那么可能会有更多的消费者遭受潜在的危险。我们希望相关部门能重视对这一行业的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八宝粥里吃出长绳
下一篇文章:未开封花生牛奶炸开 小孩受伤工商调解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