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云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1年第二季度监测,下列10个商品、服务宣传属于违法广告:
一、丹神抗骨质增生丸药品广告。该广告使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二、乌龙养血胶囊药品广告。该广告属于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处方药广告,使用专家、患者得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三、益气聪明丸药品广告。该广告使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四、浪漫香榭丽系列化妆品广告。该广告使用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保证产品效用,夸大产品功能,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五、瑞士CC焕颜祛斑精油化妆品广告。该广告使用使用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保证产品效用,使用纯天然制品等绝对化语言,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六、颐玄虫草全松茶食品广告。该广告中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食品的治疗作用,使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严重违反了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七、金王蜂胶苦瓜软胶囊保健食品广告。该广告中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食品的治疗作用,使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八、国老问肝茶食品广告。该广告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食品的治疗作用,使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形象作证明,严重违反了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九、同仁修复口服胰岛素保健食品广告。该广告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食品的治疗作用,严重违反了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十、北京海华癫痫病专业医院医疗广告。该广告宣传诊疗技术,使用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