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下半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广告发布情况监测中发现,部分药品广告宣传中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虚假宣传,任意扩大功能主治或适应症,绝对化夸大疗效,或以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等严重违法行为,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
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舒筋定痛胶囊(朴森胶囊)”等6种严重违法的广告药品(名单附后)在全区范围内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
各药品经营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停销售“舒筋定痛胶囊(朴森胶囊)”等6种严重违法的广告药品。相关药品的广告主应立即停止违法广告发布,并在原广告发布媒体和版面(时段)刊播“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
二O一O年第二期暂停销售药品名单
序号 标示药品
名称 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批准文号
广告批准文号 刊播媒介名称 刊播时间 违法原因
5 鲁鑫乐(肠多糖片) 山东鲁北药业有限公司 国药准字H37023534
未标识 石嘴山市频道00195 9月26日 擅自篡改审批内容,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未经备案,擅自发布,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6 乳核内消丸 吉林市双士药业有限公司 国药准字Z20080367
未标识 石嘴山市综合频道 9月26日 未按规定程序备案,擅自发布;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