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权威公示 >> 浏览权威公示
利民康达大药房因售假药被消费者起诉索赔
来源:新浪网    更新时间:2010年11月30日    关注度:     【字体:

  顾客告售假药店获10倍赔偿

  事发利民康达大药房为本市首起适用《食品安全法》判例

  陈先生在利民康达大药房买了保健品后,被药监局认定为假冒。为此他将药店起诉到法院。昨天记者获悉,通州法院判决利民康达大药房赔偿陈先生10倍货款。据悉,这是本市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索赔”条款,首次判决消费者获得10倍赔偿。

  陈先生说,去年9月、11月,他在北京利民康达大药房购买了唤醒牌和肾力健牌两种保健食品,共价值1272元。但他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了头晕、恶心、厌食等症状。陈先生就此向北京市药监局进行举报。今年4月12日,药监局告知陈先生检查结果称,药店所售的两种保健食品均为假冒保健食品,并不是所标示的生产厂家所生产。

  陈先生拿着药监局的告知书,将药店老板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退还货款1272元,并给予10倍赔偿12720元,共计1399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面对起诉,药店老板张某一口否认曾卖给过陈先生保健品。他说,陈先生出示的销售小票不是药房开具的,在药监局检查的前两天,有业务员向药房推销肾力健,店员就留了一些在库房,还没有上架销售。药监局在检查时只拿走肾力健11盒,没有检查出“唤醒”牌保健品,因此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调查录像资料、现场笔录发现,药监局在对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时,药房不能当场提供这两种保健食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单位资质、销售凭证。此后,药监局确实已查实这两种药品为假冒,并责令药房停止经营这两种药品。

  审理后,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现张某提供不出所出售保健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单位资质及销售凭证,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据此,该院判决张某给付陈先生赔偿款12720元。但由于陈先生已经吃了一些,无法提供全部购买的保健品实物,因此其退还货款的要求不予支持。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超市食品保鲜出“新招” 晚上换标签转天接着卖
下一篇文章:西安市场赣南脐橙大多数被染色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