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权威公示 >> 浏览权威公示
漯河鸿翔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遭罚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0年07月31日    关注度:     【字体:

  河南省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近日发出公告,漯河鸿翔食品有限公司在商品外包装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案,已经调查终结。

  经查明,该公司生产销售的鸿翔半斤香调味料,在产品的外包装袋上标有 “中国名优产品”字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和《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外交部、监察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企业进行乱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报》国经贸企(1998)98号文件。

  根据有关规定,湛河分局拟对该公司作如下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50000元。

  河南省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送达公告

  平湛工商听告字(2010)第105号

  漯河鸿翔食品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在商品外包装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公司生产并在我市销售的鸿翔半斤香调味料,在产品的外包装袋上标有“中国名优产品”字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和《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外交部、监察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企业进行乱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报》国经贸企(1998)98号文件,依据《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罚款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贵州癫痫治疗中心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下一篇文章:天龙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英皇胶囊发布违规广告被查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