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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大地”牌复合肥料不合格
来源:荆楚网    更新时间:2010年05月20日    关注度:     【字体:
   09年12月21日,记者从湖北省工商局获悉,历时两个月的“工商打假保秋播”专项执法行动成果丰硕。全省工商系统共受理农民申投诉441件,取缔无照经营农资399户,查获2个制售假化肥窝点,依法查处违法农资案件801件,案值441.67万元,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145.58万元。当天,省工商局还公布了4个农资违法典型案例。

  09年9至11月,湖北省工商系统深入开展历时两个月的“打假保秋播”农资市场执法专项行动。各地工商部门以种子、化肥、农药、农用机械为重点品种,以农村、城乡结合部、农资批发市场为重点区域,以信誉度差、屡查屡犯的农资市场和经营户为重点对象,对全省农资经营户的主体资格、商标标识、广告宣传、进货渠道等进行拉网式清查。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19715人次,检查市场1391个次、农资生产及经营户8742户次。

  在专项执法行动中,全省工商系统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了一批假冒伪劣农资案件。天门市工商局经过3天的布控、蹲守现场,挖出1家非法分装、加工小麦种子的地下窝点,查获涉案种子10吨。据统计,专项行动期间,全省共取缔无照(证)农资经营户399户,查办案件801件,其中:化肥违法案件367件,农药违法149件,种子违法173件,没收问题种子4.8吨、问题化肥12.4吨、问题农药2022件、问题农用地膜80件,罚没金额199.94万元。

  附:“工商打假保秋播”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例

  武穴市某供销社转卖农资经营权受处罚

  武穴市工商局在农资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武穴市某供销合作社于2009年1月1日和3月1日分别与胡某、鲁某签订《供销社生产资料承包经营合同》,将国家特许经营权通过合同形式发包给胡某、鲁某,允许以其名义从事国家特许经营的农药等农资经营活动,并约定胡某按每年4000元、鲁某按每年2000元标准向该供销社上缴管理费。

  经过调查,胡某、鲁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均为自筹场地及资金,自主经营、税费自理、自负盈亏,并承担对外的一切经济责任,只是借用某供销合作社的农资经营资质,至案发已向该供销社上缴了“管理费”共3650元。

  武穴市某供销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武穴市工商局于2009年12月依法对其下达了处以30000元罚款、追缴非法所得的处罚决定。

  天门市李某非法加工、分装种子案

  天门市个体工商户李某在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9年9月先后从河南省遂平县田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小麦种子20000公斤,并随购标有“平顶山市平丰种业有限公司、平丰?郑麦9023”的空包装袋2000个;标有“河南华龙种业有限公司、华龙”的空包装袋800个及种子合格证2800个。2009年10月,李某将这批种子与其原库存的“繁育材料”和“平丰?”郑麦9023小麦种子混装入标有“平顶山市平丰种业有限公司、平丰?、郑麦9023,25kg”字样包装袋,并放入《种子合格证》,共分装100袋,计2500公斤。

  天门市工商局经过3天布控和蹲守,现场挖出这一制假窝点。经对分装的“平丰?”郑麦、9023小麦种子现场抽样并经天门市农作物种籽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批种子发芽率单项不合格,为不合格种子。当事人的非法加工、分装种子的行为经营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天门市工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法对其作出了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应城某三农服务中心销售不合格农资受重罚

  2009年5月,当事人从孝感市某局三农服务中心购进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 “金大地”牌复合肥料60吨并分配到应城市各乡镇邮政农资经营网点销售,获利6000元。经应城市工商局会同孝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工作人员对上述产品抽样送检,鉴定“金大地”牌复合肥料为不合格产品。

  应城市某局三农服务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2009年9月14日,应城市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责令停止销售、罚款19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黄梅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农药受处罚

  黄梅县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黄梅县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河北国美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蓝悦,18克/升、阿维菌素乳油”农药包装、装潢与由“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威远生化牌、蓝锐、1.8%阿维菌素乳油”农药商品包装、装潢相近似,已经使购买者发生误认。经查,当事人在2009年4月以每箱175元的价格购进“河北国美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蓝悦,18克/升、阿维菌素乳油”农药50箱,截至案发时,已销售10箱。

  “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威远生化牌1.8%阿维菌素蓝锐乳油农药商品为知名商品,该商品的标贴为依法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特有的包装、装潢。黄梅县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构成了销售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商品,使购买者误认为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黄梅县工商局于2009年9月15日依法对其下达了处以4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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