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要求,汉川市工商局对第一季度汉川电视台等媒体发布的药品、医疗、保健食品、食品、化妆品和美容服务等广告进行了监测,发现涉嫌典型违法广告2条。
1、当事人重庆三峡云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至2010年1月24日在汉川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发布“百癣夏塔热胶囊”(国药准字Z20070016)药品电视广告。
其电视广告内容为:“百癣夏塔热胶囊从28种植物中提取出靶向E活肽,直接将癣虫彻底杀死,并且能让皮肤病最少3年不复发……,美迪生百癣夏塔热胶囊国际首例清癣虫新药主治范围银屑病、股癣、头癣、手足癣、湿疹、神经性皮炎、过敏性皮炎、脂溢性皮炎、体癣、花斑癣、鱼鳞癣、带状疱疹、寻麻疹、痤疮、细菌性皮肤病、病毒性皮肤病等皮肤顽症。”
经查明,“百癣夏塔热胶囊”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功能主治和广告内容为:消除异常粘液质、胆液质、消肿止痒,用于治疗手癣、体癣、足癣、花斑癣、过敏性皮炎、痤疮。
本局认为,当事人利用电视广告宣传“百癣夏塔热胶囊”能够治疗银屑病、股癣、头癣、手足癣、湿疹、神经性皮炎、过敏性皮炎、脂溢性皮炎、体癣、花斑癣、鱼鳞癣、带状疱疹、寻麻疹、痤疮、细菌性皮肤病、病毒性皮肤病等皮肤顽症。该宣称内容很容易让真正患有银屑病、湿疹、神经性皮炎、脂溢性皮炎、鱼鳞癣、带状疱疹、寻麻疹、细菌性皮肤病、病毒性皮肤病的患者误认为选服“百癣夏塔热胶囊”就能够治愈上述病症,从而作出错误的选择,导致贻误病情。同时,由于当事人夸大“百癣夏塔热胶囊”的治疗范围和疗效,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权利,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限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属于利用广告对商品的性能、用途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2、2010年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一位匿名消费者的举报,在位于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新正大道的汉川市马口中百超市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烟台时代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向汉川市马口中百超市销售了喜庆专供金色时代荘园(GOLD PERIOD)解百纳干红葡萄酒(酒精度12%vol 净含量750ml 生产日期为2007年12月11日出品)和蓝钻经典金色时代荘园(Golden Times Fazenda)特制干红葡萄酒(酒精度12% vol 净含量750ml 生产日期为2008年10月16日),其商品外包装上标有“本产品由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蓬莱支公司承保产品责任险”等字样。
经查,当事人烟台时代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蓬莱支公司申请办理喜庆专供金色时代荘园(GOLD PERIOD)解百纳干红葡萄酒(酒精度12%vol 净含量750ml)和蓝钻经典金色时代荘园(Golden Times Fazenda)特制干红葡萄酒(酒精度12% vol 净含量750ml)等产品的产品责任险。。
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当事人烟台时代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没有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蓬莱支公司申请办理上述产品的产品责任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之规定,涉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