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竹工贸有限公司被曝光!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浙江天竹工贸有限公司被曝光!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平新工商听告字[2010]224号
浙江天竹工贸有限公司: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并销往我市的天竹牌菜板五件套、竹砧板、牙签、杯垫、锅垫商品包装上标注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根据我局调查,当事人注册使用在第21类筷子商品上的“天竹”商标经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不包括上述商品。因此该宣传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及《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在商品包装、装潢、样品、说明书上作说明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拟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