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春堂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欺骗消费者!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河南恒春堂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欺骗消费者被曝光!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平工商处字[2010]第01-026号
当事人:河南恒春堂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南三环十里铺100号;法定代表人:朱巧莲;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医药研究(国家专项审批的除外),化妆品,乳胶制品销售。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保健贴剂、洗剂、胶囊、丸剂及保健茶、保健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凭有效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开展经营)。营业期限:2005年10月12日至2010年09月30日。
2010年3月15日,我们接到消费者投诉,河南恒春堂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新乐百姓大药房新华路店销售的恒春堂”牌芦荟排毒养颜胶囊【批准文号:豫卫食证字(2008)第410000-000055号】的标签上印有“纯天然芦荟萃取”字样。该产品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ORGANIC”、“CONVERSIONTOORGANIC”)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2010年3月15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在我市的销售商周天杰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我市的销售情况,并获取了调查笔录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销售商周天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食品卫生许可证一份、法人委托书一份、出库单一份、“恒春堂”牌芦荟排毒养颜胶囊外包装标签一份、消费者投诉三份、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乐百姓大药房新华路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乐百姓大药房新华路店情况说明一份。以上证据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在商品包装、装潢、样品、说明书上作说明的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工商银行开源中路支行缴清上述款项(地址:平顶山市开源路中段)。帐号:1707022829064000595,帐户: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