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LOGO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权威公示 >> 浏览权威公示
陕西检出7批次不合格食品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3年07月11日    关注度:     【字体:

    7月10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第21期通告,通报饮料,食用农产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酒类4大类7批次食品不合格,检出微生物污染、农药残留超限值、质量指标、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

  2批次饮用水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2批次饮用水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西安创冠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陕西欢乐颂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乔克庄园优质饮用水,1批次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西安市阎良区鑫捷桶装水经销部销售的标称陕西龙首山矿泉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龙首山牌天然矿泉水,1批次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规定铜绿假单胞菌标准值为n=5,c=0,m=0,单位为CFU/250mL。桶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原因可能是水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部分企业对环境卫生监管不到位,操作不够规范,生产过程中交叉污染;流通环节中,存放时间长,水桶多次循环使用增加了二次污染风险。 

  2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

2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分别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唯生鲜超市销售的赵老大炒货花生,1批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韩城市龙门镇旺客都购物广场销售的散称炒黄豆,1批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过氧化值反映了食用油脂新鲜度和氧化酸败程度,一般来说过氧化值越高其酸败度越厉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花生等其他熟制炒货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最大允许限量值为0.50g/100g。坚果与籽类食品本身含有较高含量的不饱和脂肪酸,受温度过高、阳光直射、与空气长时间直接接触等环境因素影响更容易被氧化,因此,造成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储存不当,未采取有效的抗氧化措施,也可能是终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一般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

2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

2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分别为陕西大买家商贸有限公司澄城县分公司销售的桑葚(盒),1批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渭南市临渭区卜换琴物美鲜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陕西省渭南市经开区稻谷香甜氿店生产的醪糟粕,1批次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值的要求、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广谱食品防腐剂,毒性较低,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新鲜水果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桑葚作为时令性水果对保鲜程度要求较高,不合格原因可能是果农或经销商为延长其保存期违规使用。

糖精钠是食品添加剂中常用的人工合成甜味剂,长期过度食用会对人体造成一定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其他发酵酒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糖精钠(以糖精计)。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经营企业为增加产品甜味,超范围使用。

此外,还有1批次食品检出农药残留问题,为甘泉喜阳阳购物有限责任公司金庄分公司销售的尖椒,1批次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噻虫胺是一种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辣椒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21期通告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广东:两款饮水机不合格
下一篇文章: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3期)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