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权威公示 >> 浏览权威公示
广东首批食品药品“黑名单”公布
来源:羊城晚报    更新时间:2014年12月30日    关注度:     【字体:

卖毒豆芽、无证销售食品、卖假药、违规卖特殊药品……12月25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份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8家企业或个人因上述违规事件上了本次“黑榜”。这是今年10月1日起,广东省率先实行食品药品“黑名单”制度后,首份向社会公布的“黑名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段宇飞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食品药品“黑名单”制度是广东省食药监管局2014年建立的29个“最严格全过程监管工作制度”之一,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每隔一段时间,将被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的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向公众曝光,从而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8企业个人上“黑榜”

羊城晚报记者在公布的“黑名单”上看到,上“黑榜”的都是违法违规情节较为严重的企业或个人,共有8家,涉及药品零售、药品批发、餐饮等行业。

如,清远市李某,因销售毒豆芽菜,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如,梅州大埔县湖寮镇状元酒楼,因加工食品过程中食物受到沙门氏菌污染造成食物中毒事故,酒楼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之余,在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该酒楼的法定代表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又如,陆丰市药品商行因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直接就被吊销了《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山市板芙宝燕商行因销售“娥罗那英软膏”等19种假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年内其法定代表人都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率先实行“黑名单”制度

首份“黑名单”的公布不仅意味着“黑名单”制度正式落到实处,同时也意味着广东已经率先将“黑名单”制度落实,并成功将此项制度规范化。

近年来,“黑名单”被认为是一项有助于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违法违规成本的一项有力制度,一直被提及,但从未正式落实。为此,今年5月16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广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企业“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挂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6月6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的管理规定(试行)》经广东省食药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从10月1日起,广东省就率先在全国实行这项食品药品“黑名单”制度,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者及责任人,将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方面表示,“黑名单”管理是新生事物,没有成熟的做法经验供借鉴,但希望能借此来进一步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提高了违法生产经营的信用成本,对违法者产生有力的震慑作用。

“上榜”者将被重点监管

根据“黑名单”制度,凡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吊销撤销产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将纳入“黑名单”管理。如,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又如,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纳入“黑名单”后,相关信息会通过药监部门的“黑名单”专栏向社会公布,公布期限为2年。

更要命的是,除了将涉案产品的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以及生产许可证号等内容对社会公布外,就连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内容也将一同公布。

除了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之外,食药监管部门还将对“上榜”者实施重点监管。企业或个人一旦被列入了“黑名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赛百味被曝过期面包更新标签再卖 已非首次出现
下一篇文章:青岛韭菜大葱等被检出农残超标 三家经营户被退市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