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告批准文号已过期1年多,属于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广告。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违反第《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
2、广告内容中含有“一次用三粒,疲劳症状全消失”等不科学的断言或者保证等。违反《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发布暂行规定》第八条“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的规定;
3、广告内容中出现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内容等。违反《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4、广告内容含有“纯中药制剂,安全无副作用”等夸大保健功效、承诺安全等内容。违反《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八)项及第(十三)项的规定。
5、广告内容未含有“本品不能替代药品”的忠告语。违反《保健食品广告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