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权威公示 >> 浏览权威公示
工商总局公布六起食品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新华网    更新时间:2014年06月19日    关注度:     【字体:

新华网北京6月19日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日向社会公布了六起各地工商部门近期查处的食品违法典型案例。

  这六起典型案例是:

  ——案例一:霉变“旺旺”大礼包销售案

  2014年1月,鸿星尔克广西分公司购买了价值3.4万元的“旺旺”大礼包作为年终福利发放给员工,部分员工食用后,出现腹泻、头晕等症状,并发现礼包中有多个品种严重霉变。

  收到投诉举报后,广西南宁西乡塘区工商局将产品依法送检,并联系“旺旺”商标使用权人广州永旺食品有限公司,确认此批产品并不属于这家公司生产。经查,工商部门依法认定钦州市某副食商行经营者潘某销售假冒“旺旺”注册商标食品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1063包,处罚人民币0.5万元,潘某向鸿星尔克广西分公司赔偿金额6.3万元。

  ——案例二:注水牛肉非法销售案

  张某自2014年2月以来,以2.6万元价格购进四头黄牛,进行注水并宰杀,然后将所得的生鲜牛肉运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一个集贸市场内以每斤25元的平均价格进行销售,获利500元(部分牛肉尚未销售)。

  乌当区工商局收到举报后,依法对张某所经营的牛肉采取了行政强制扣押措施,并将牛肉进行抽样送检,确认产品水分含量超标。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依法扣押的掺杂水分牛肉212斤,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并罚款人民币2.95万元。

  ——案例三:未经检验检疫进口牛肉案

  2013年5月,江苏省常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一家市场的冷库大楼进行检查,发现一批正在出库的牛肉产品外包装上均为外文标识、无中文标签,遂采取封存的强制措施。

  工商部门经查发现,货主田某某存放的冷冻牛肉2263件,每件25千克,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且未能提供产品的进货票据、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经常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确认上述牛肉属于禁止进境物。根据相关法律,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四:“六个核桃”注册商标侵权案

  2013年4月,浙江龙泉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六个核桃”注册商标所有人河北养元智江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对个体工商户连某经营的食品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连某销售的“超六核桃”牌饮料,与“六个核桃”注册商标相近似,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予立案调查。

  经调查,工商局认定连某销售“超六核桃”植物蛋白饮料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被查封的“超六核桃”饮料28箱,并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五:“品鉴”“泸州”注册商标侵权案

  2013年2月,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工商局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泸州丈人泉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其“品鉴”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经调查发现,在未经“品鉴”牌注册商标持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丈人泉商贸有限公司有生产“品鉴”酒等侵权行为。至案发时止,累计非法经营额达52.07万元。工商部门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作出没收“品鉴”酒173件、空酒瓶4件,没收“丈人泉”牌泸州小原浆酒944件、罚款67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六:“竹叶青”、“碧潭飘雪”注册商标网络侵权案

  2012年12月,四川省峨眉山市工商局接到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的投诉,反映淘宝网[微博]上有名为“峨眉山竹本堂茶品店”的网店销售假冒该公司“竹叶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茶叶。

  经查,这家网店通过淘宝网销售“竹叶青”及“碧潭飘雪”类茶叶产品共计36万余元,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局依法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同时,作出没收销毁侵权标识、包装袋和产品,并罚款13万元的处罚。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鲜豆腐外包装上电话号码还是7位数 新建县工商局要求先下架
下一篇文章:上海抽查电烤箱一半不符国标 每时乐牌易造成触电着火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